论坛规则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组织章程
admin 发表于: 2010-01-13 11:48 点击:13613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组织章程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第一届筹委会第1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发起
设立“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以下简称“论坛”)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倡议发起,并联合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按校名第一个汉字的拼音字母排序)共同设立。
第二条 宗旨
“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以学术为本,主张平等参与、促进交流、砥砺学术、共同提高。
第三条 工作原则
论坛贯彻学术民主、研究自由、鼓励创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论坛成员单位
发起本论坛的九所学校为当然成员单位,任何新增法学理论博士点可以申请成为本论坛成员单位。
第五条 总部
本论坛总部设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
第六条 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
1. 筹委会成员必须是论坛成员单位在读法学理论博士研究生。
2. 筹委会成员由各论坛成员单位产生,主办单位产生3名筹委会成员,其他论坛成员单位各产生1名筹委会成员。
3. 筹委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4. 筹委会主席由筹委会成员轮流担任,应为主办单位的筹委会成员。
5. 筹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论坛成员单位重新提名筹委会成员,由筹委会认可。
第七条 顾问委员会
1. 顾问委员会成员由论坛成员单位提名,经筹委会会议过半数(不包括半数)表决。
2. 顾问委员会成员任期1年,可连选连任。
3. 顾问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论坛成员单位重新提名,经筹委会会议过半数(不包括半数)表决。
第八条 秘书处
1. 秘书处是筹备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2. 秘书处设在总部。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论坛成员单位的权利
1. 产生本单位筹委会成员。
2. 提名本单位顾问委员会成员。
3. 承办论坛。
第十条 筹委会的权利
1. 对以下事项行使表决权:
(1)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产生;
(2)顾问委员会成员的增补;
(3)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
2. 确定论坛的议题。
3. 决定匿名评审的人员。
4.指导秘书处工作。
5. 决定其他需要筹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筹委会成员的权利
三个以上论坛成员单位的筹委会成员可以向筹委会提出议案。
第十二条 顾问委员会的权利
顾问委员会有向筹委会提出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论坛成员单位的义务
1. 按照本章程第一条所列单位顺序承办论坛的义务。
2. 落实本单位承办论坛的经费。
第十四条 发起单位的承办义务
论坛主办单位因故不能承办论坛,应在论坛开始前60天告知秘书处,由发起单位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举办。
第十五条 筹委会的义务
1. 征集论文。
2. 组织论坛。
3. 讨论和表决筹委会成员提出的议案。
4. 其他与论坛相关的义务。
第十六条 筹委会成员的义务
筹委会成员有对匿名评审专家、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义务
1. 当然的审稿义务。
2. 支持筹委会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秘书处的义务
1. 向新增法学理论博士点发出邀请加入论坛的义务。
2. 与主办单位会务组合作的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章程的解释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论坛筹委会。
第二十条 章程的修改
本章程修改权属于论坛筹委会,但第二条所列宗旨不得修改。本章程的修改应由三个以上论坛成员单位筹委会成员提出,并经论坛筹委会全体成员4/5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论坛经费
论坛经费由主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 章程的生效
本章程自第一届筹委会成员签名及所在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200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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