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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 暨第二届“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 会议简报

fali 发表于: 2014-08-19 21:58  点击:15625

 2014816日,第十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暨第二届“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本次论坛的主题是“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来自全国各地24所高校的103名博士生、博士后以及25位指导专家近130人参加了本次论坛。本次论坛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24所高校、科研单位的近70篇论文。

开幕式

上午830分论坛开幕。开幕式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先生主持。

张文显教授指出,本次论坛的参会人数是历届论坛参会人数最多的一次。本次论坛之后,将举办“司法改革与司法文明”理论研讨会。届时,诸多专家、实务部门的领导同志,部分博士生、博士后将发表一组高水平的笔谈、综述,向党中央建言献策。张文显教授指出,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举办这样高层次、大规模的论坛、理论研讨会,意义重大。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暨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组委会委员、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高级经济师、首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参会代表詹清荣博士,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王琰同学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

杜宴林教授向与会代表简单介绍了论坛主办方的情况。他指出,论坛是10年前发起的,那时正是法学理论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年轻的法学理论研究者亟需崭露头角的时候。论坛的举办反映了老一辈法理学家的良苦用心。当今的时代是法学学术规范性和自主性加强的时代。“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暨“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已经成为年轻学人交流思想的平台和学术品牌。

杨春福教授在致辞中表示,十年前,张文显老师以其远见卓识,联合八家博士生培养单位举办了首届论坛,做出了表率,树立了榜样,开创了法学博士培养的新模式,输送了大量人才。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是宣传队和播种机。去年以来,论坛又与“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联合,形成了一个平台、两个论坛的模式,形成了一批优秀的科研成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是一个令人振奋的好消息,法学研究的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已经到来。希望大家以两大论坛为平台,为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作出贡献。

詹清荣博士在致辞中谈了他对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的三点感受:第一,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是一个展现、鉴别博士生学术观点和能力的机会和平台,参与者可以通过参与论坛展现理论观点,实现理论创新。对于博士生来说,要致力于实现理论创新,而学术的创新重在交流。第二,博士生的治学态度重在严谨。治学要有严谨不移的态度和刻苦努力的精神,才能达到理论突破、达到自由王国。第三,理论要与实践相结合,与博士生的职业生涯相结合。要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稳步结合和促进。最后,他希望各位学者、博士生用智慧为法治中国、理论突破及和谐社会做贡献。

王琰同学在致辞中对关心、支持本次论坛的老师们及积极筹备本次论坛活动的同学们表示感谢。他指出,自2005年以来的十年间,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坚持以学术为主、平等参与的原则,把握时代脉搏,引领中国法学理论学术研究的前进方向,力图实现共同提高,见证了法学理论研究的欣欣向荣。论坛在举办十周年之际回到其发源地,并力图更进一步构建高规格的学术平台,成为学术交流、思想碰撞以及和谐友谊的新起点。希望各位参与者宏大目标、点滴努力,为中国法学理论研究做出贡献。最后,他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

论坛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教授主持,主题为“司法文明:理论、历史与世界经验”。本单元共有6位博士生、博士后担任报告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胡水君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江苏法治发展研究院院长龚廷泰教授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教授的报告题目是《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他指出,面对道德困境案件的日趋增多,司法之道德话语系统的社会意义得以凸现,法官往往需要将目光往返于法律话语系统与道德话语系统,充分反映民众的共同道德观,并自觉拒斥虚妄的民意诉求对司法的消极影响。为此,司法需要确立以能动主义和司法民主回应民众之道德诉求的问题立场,当然,也使难办案件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外在压力影响但又需要慎重对待的压力型司法。如果现代司法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条主义之梦,而将道德话语系统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那么,压力型司法将在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以及以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之方法选择中走出困境。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林群丰体现的报告题目是《司法权独立行使困局的法社会学阐释——基于社会结构视角的分析》。他指出,法律及执政党政策载明的司法权独立行使难以实现的原因在于中国政治主导型的社会结构,政治系统全面入侵了法律系统、经济系统和道德系统等多个社会领域,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政治统治、整合社会价值,进而导致司法机关的自主判断力极度匮乏。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持续,政治主导型社会结构已逐步瓦解;相应地,法律系统需要在较大程度上独立于政治。此种独立的限度当如何界定?西方经验表明,市民性司法权必应完全独立,而政治性司法权中的较大部分亦当归于独立行使之范畴。司法独立依赖于司法机关政治地位的提升,这需要通过司法机关在多个个案中的博弈来实现。此过程中,既需要斗争,也需要妥协。具体而言,须以政治干预的成本收益之边际均衡为节点,来选择独立行使司法权或者妥协。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刘振宇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异议意见的实质意义》。他指出,在法院意见书中保留异议意见,已经不再局限于普通法系,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加以借鉴这一做法,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借鉴了异议意见的机制,表明了这一格式的魅力所在。异议意见的四个层次是:思想的市场、社会的镜像、政治的幽灵、平衡的艺术。异议意见的实质意义是,体现了多样化的法学理论,反映了多元化的社会镜像,凸显了政治意识形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并进而在整体宪政框架中寻求着法治和法官之治的微妙平衡。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汤葆青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德国的人权司法保障》。他介绍了人权思想的现代起源及其法律保障的基本历史进程,诸如英国、美国和法国等国家的人权的法律保障,进而介绍了德国人权发展迟缓、坎坷的历史进程。二战之后,德国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构建的宪法秩序中,公民的基本权利真正起到了核心地位,以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德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始终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即基本权利直接拘束立法、执法和司法权。《基本法》创设的联邦宪法法院是基本权利的有效维护者,公民在其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通过宪法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姚尚贤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司法改革中的多元竞争与单一效忠——以民国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为例》。他指出,本文写作的原因在于报告人认为会审公廨是东西文化碰撞的典型问题,上海租借的会审公廨是东西文化混合的典型产物,同时也是民国司法改革的集中典型问题,对会审公廨的研究对民国司法改革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报告人先后谈了五方面问题:对会审公廨研究视角反思、民国司法改革中的会审公廨的收回、会审公廨的收回及其中央模式、民国的司法改革反映了从多元竞逐到单一效忠的趋势、民国的司法改革和上海租借的会审公廨的收回对当下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后李鑫同学的报告题目为《作为法律原则的基本权规范研究》。他认为,从语义学的角度来看,所谓基本权规范就是基本权规范性陈述(规范语句)的意义。通过经验性标准和规范性标准的检验,基本权规范包括直接表述基本权内容和具有保障基本权内容的条款,以及宪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衍生的基本权规范。基本权规范是具有原则性质的规范,其适用方式是衡量。个别基本权所保障者为初显性的权利,在个案中必须与其它的基本权原则进行衡量,才能得到确定的基本权保护范围。基本权原则规范的衡量模式,是通过基于原则最佳化命题的碰撞法则和衡量公式来实现的,这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

龚廷泰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六位发言人的议题可以归纳为三个主要方面:第一,当下中国司法的压力、困境及其化解。司法的压力来自何方?姜涛博士后及林群丰博士的论文从两个角度论述了这个问题。第一个角度是,司法压力来自于社会权力,如公众和媒体等民意的表达。第二个角度是,司法的压力来自于政治权力。比如林群丰博士的论文提出政治主导型社会下司法的压力问题。司法压力的实质是什么?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首先,司法压力的实质涉及司法价值与道德正义的问题;其次,司法压力实质上涉及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问题;再次,司法压力的实质是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的问题;最后,司法压力的实质涉及司法中立性与政治交涉的冲突。关于司法的压力如何化解,两人从内部化解和外部社会转型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第二,权力的规范性与权利的司法保障。汤葆青博士在其论文中论述了德国人权保障制度,而我国人权保障制度2004年写入宪法,相对比较缓慢。中国对公民的私有权利的实现任重道远。人权保障能力的高低是一种重要的指标。人权保障能力的高低体现了法治水平的高低;人权的司法保障水平的高低体现了司法文明水平的高低。第三,司法改革的历史经验、域外制度的借鉴。姚尚贤博士生的论文以民国上海公共租借会审公廨收回问题为例论述了司法改革中的多元竞逐与单一效忠问题。司法主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司法主权独立是国家主权独立的重要体现。司法权的行使是由多级共同行使,共同维护法治的统一。

胡水君教授在评议中指出,各位同学论文的发言,敏锐、精细、深入。他认为,中国目前的司法的处境和中国目前的发展一样,面临着很多制约和限制因素,同时存在很多发展方向。第一个方面,在传统现实与现代之间。中国的司法文化传统非常久远,又有苏联司法文化传统的现实,同时面临着一个浩浩荡荡的现代潮流。姜涛同学的报告涉及到传统与现实之间的融合问题,林群丰同学的报告涉及到传统。其他四位发言人主要涉及到现代。第二个方面,在国家政治、社会与司法之间。司法机构受到政治的干预,同时受到社会的压力,诸如对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司法发挥着社会管理的职能,把司法放在市民社会的框架中,值得琢磨。第三个方面,在道德、权利与法律之间。在这三者之间,存在三种合法性或正当性的问题,道德正当性、权利正当性与法律正当性之间的关系。道德对于中国人来说非常重,中国在传统文化上其实是一个道德国家。现代西方的文明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形成了一种政治与法律的特定关系模式,基于权利的道德或是基于理性的道德。各位发言人侧重于不同层面,可以开放出不同方向,要充分利用传统的精华、现实的条件。传统文化是政治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政治文化传统,公民通过国家机构形成对公权力的对抗,来保护自身权利的机构有待形成。从这个背景看,法律化、权利化和司法化是未来中国法律发展的重要一个方面,形成一个国家机构能够对政治权力进行审查的司法机构非常必要。一句话,法治化、司法化应当成为未来中国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内容。

范愉教授在本单元的总结中指出,各位同学的报告和两位老师的点评都非常精彩,选题具有非常强烈的问题意识,而且在方法上具有很强的创新,研究外国以及法史问题的同学也开辟了不同的研究视角。她同时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司法是一个非常实务的东西,不能离开经验研究;第二,宏观叙事的框架已经架构起来,细节需要加强;第三,要有辩证的视角。

第二单元

论坛第二单元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张骐教授主持,主题为“司法制度与实践”。本单元共有6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教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马长山教授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

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博士生房广亮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制度利益衡量的司法应用——从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谈起》。他先对一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了简要的概括,然后指出该案件所反映的问题,提出要考虑立法的制度衡量利益,并且提到本文的研究借鉴了梁上上教授的研究成果。接下来,报告人讨论了制度利益衡量的起点,指出制度利益进行衡量是一切司法审判的起点,然后讨论了制度利益衡量的思维过程。他将司法中制度利益衡量分为三个阶段:发现制度利益——评价制度利益——维护和发展制度利益,并着重讨论了制度利益衡量的第二个阶段。最后是制度利益衡量的基本准则。报告人指出,首先应该是立法者进行利益衡量时所持的基本判断标准或价值,其次是追求制度利益最大化准则。作者最后也指出了文章的不足,即没有区分公法和私法制度利益衡量的不同,这也是他今后要努力的一个方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健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刑事司法转型与国家治理模式变迁》。他表示,该论题研究的缘起是晚清民国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他以晚清民国起至今百余年的刑事案件审判变迁为样本,分析了晚清民国时期、建国初期、改革开放至今三个阶段刑事司法场域中,国家与社会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考察了近代以来基层刑事司法的变迁逻辑与发展规律。他认为,刑事司法中的国家与社会两者的关系呈现出国家力量不断扩张,国家对基层的控制不断强化至完全统合、再到国家主义有限地退出基层社会,从而形成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有限主导的变化过程。相应地,基层刑事司法中的民间力量也呈现为膨胀—萎缩—复苏—壮大的发展阶段。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黄小筝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彩礼返还裁判中的俗、法、理》。报告人指出,俗是指习俗,法是法律规范,理是公平正义之道理。彩礼是当代中国婚姻中的特有现象。彩礼返还当案件中法官需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习俗。无论是农村社会,还是城市社会,结婚时的彩礼习俗都是当代中国婚姻时的重要现象。返还彩礼限于男方送给女方的特定财物,原告总是男方,被告总是女方。第二,现行法律。现行法律把彩礼视为封建恶习,但是,面对现实,2004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形。这个司法解释以有没有登记结婚为原则,但是仍然规定得相当模糊,对于彩礼返还的内容、标准等诸多内容都没有详细规定,而且与传统习俗相违背。第三,在具体的审判实务中,法官根据他所认为的公平正义之理来裁判彩礼返还的案件。既有法官依据保护妇女为依据,也有法官依据自治的公理来裁判,造成法官之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高翔同学的报告题目为《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他指出,地方法院竞争这是中国问题、中国现象,竞争成为地方法院的重要思维方式,由此带来了很多问题。他的报告分为五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样态,其中具体分为五种样态,包括发展目标的竞争、审判质效的竞争、服务地方的竞争、制度创新的竞争和司法知识的竞争。第二个方面是地方法院竞争的生成基础。第三个方面是地方法院竞争的动力机制。第四个方面是地方法院竞争的正负分析,第五个方面是关于地方法院竞争的理性回归的阐释。

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叶正国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地方各级法院宪法地位的双重配置及其统合进路》。 报告人首先交代了该论题的问题意识和框架结构以及文章的方法论,接着分析了地方各级法院的定位,指出,地方各级法院的组织属性在宪法文本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上兼有中央性与地方性,具有区间性。接下来,报告人讨论了地方各级法院宪法地位双重配置的实践理性,指出,这种配置在某种程度上是时代的产物,但在社会环境与司法功能发生变化的情形下,地方各级法院的定位也应该做出调整。最后,报告人指出,地方各级法院宪法地位最优统合度的实质标准是,应该从最大化司法功能的实现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形式标准是中央权重逐渐增大,逐步去地方化和行政化,并适当加入社会监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亮同学的报告题目为《看守所改革:服务诉讼中如何中立》。他认为,安全文明、人权、服务诉讼等功能已经成为本轮看守所改革毋庸置疑的价值取向和实践选择。然而,对于看守所服务诉讼功能的理解和把握却成为看守所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难点。看守所的中立是实现人权保障的根本保障。看守所独立和中立的核心和诀要,在于其服务诉讼的中立立场和实践。理顺看守所的独立地位和看守定位是基础,服务办案向平等服务诉讼的转变是服务诉讼中立的核心,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是服务诉讼中立的主要方式,切实有效的监督则是实现服务诉讼中立的后盾。

厦门大学法学院宋方青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本届论坛的总体水平是比较高的,至少跟过去历届相比,应该说,是一届比一届的论文的水平高。这表现在:第一,论文都有很强的问题意识。第二,论文的论证比较详尽。第三,研究方法比较规范。第四,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她认为,各位报告人存在一些共性问题。第一,论文紧扣论坛的主题还不是很紧,只是零星看到了一些司法改革的顶层设计的方案。第二,论文的实证分析不够,调研资料主要限于书本上的资料,而对现实中的案例缺乏实证考察、调研。最后,她针对报告人的报告指出了几个具体问题。第一个问题,房广亮同学的报告围绕制度利益衡量问题。这篇文章主要是以梁上上的一篇文章切入,是在其他文章的基础上进行阐述的,关于什么是制度利益没有很深入的阐述。利益衡量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方法,那么,在中国的语境下,这种法律续造的合法性在哪里?第二个问题,张健同学的报告对中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观点。全面改革是治理现代化,治理的机构和机制,治理现代化是过去所讲的现代化的一个深化,需要在治理现代化的方面进行提升。第三个问题,高翔同学的报告体现出,地方法院竞争是一个中国特色的问题,那么,司法知识到底是一个什么东西?对于解决地方司法的竞争问题有何意义?

马长山教授在点评中指出,本次论坛参会论文的中国问题意识明确,非常接地气,各位报告人思路清晰,口才流利,论证充分。他针对各位同学的报告提出了若干具体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房广亮同学提出的利益衡量问题。利益衡量问题是非常有意义的问题。但是,能否从个案利益衡量当中推出普遍性的结论、司法裁判是否可以混入主观性的裁判等问题,都是个案利益衡量当中必须面临的问题。第二个问题:关于张健同学的论文。该文以龙泉市的司法档案为切入点非常好。但是,这么大跨度、这么重要的问题仅仅使用两个案例是不够的,需要更加丰富的论证。在行文中看不到文章的理论升华问题。第三个问题:关于黄小筝同学提出的彩礼问题。对于这样一个经久不息讨论的问题,需要去发掘、提炼更多的内在的规律性问题,需要更深层次的思考,提出新的命题。第四个问题:关于高翔同学的报告。地方法院竞争的原因是否需要在文章进一步阐释?高翔同学提出的结论是剔除不正当竞争,保留正当竞争,这样的方案是否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重建司法公信是高翔同学需要进一步考虑的。材料数据的来源于网上是否可靠?第五个问题:关于叶正国同学的报告。进行体系重构是否与刚刚建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冲突和矛盾?最后一个问题:关于李亮同学的报告。他提出的看守所服务中立问题非常重要。他的论文说明,他对于实践问题的了解非常熟悉,但是需要更进一步的在理论上有所升华,提升文章的理论层次。

第三单元

论坛第三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高其才教授主持,主题为“司法改革与制度创新”。本单元共有4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南京大学法学院杨春福教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委员、高级经济师詹清荣博士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罗梅同学的报告题目为《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比较:问题、矛盾和前瞻》。她认为,自1999年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发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既有的五年纲要存在5个问题:1.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不明晰,司法理论储备不足;2.纲要内容应对性明显,技术性修补有余整体性重构不足;3.具体措施相互抵牾,前后有反复;4.改革落实推进艰难;5.改革的领导机构成分单一,公众、法官、法院主题缺位。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由内在的固有的深层矛盾决定的。这些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第一,司法作为政策工具与司法本身作为目的性价值之间的矛盾。第二,司法本性要求的专业化与群众路线要求的大众化之间的矛盾。第三,司法独立与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之间的矛盾。第四,法官、法院作为改革的主体还是被改革的对象的矛盾。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生薛爱昌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近年司法改革评析》。报告人首先交代了研究目的,是对中央的司法政策和地方实践中的运动化现象进行解释。接着,报告人讨论了中央司法政策的转向,指出了导致这种转向的三方面原因,并认为,正是这种司法政策的转向,导致了地方司法实践中的运动化现象。作者对地方司法实践中的运动化现象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近年的司法改革是一种通过运动进行的司法改革。报告人继而分析了司法运动化现象的产生机理,分别讨论了司法运动化的组织基础和运行机制。最后,报告人对司法运动现象的未来前景提出了两点判断,即运动式司法最终会流于形式化,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当治理论压倒法治论而占据上风时,司法运动化现象可能再次发生。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高尚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热点案件在司法公信力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以司法公信力的储蓄损耗为视角》。她从司法公信力的“储蓄”与“损耗”的视角出发,探讨了近年来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热点案件对我国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影响;以美国为例,探讨了司法公信力与热点案件之间的关系;分析和探究了完善我国司法公信力的路径。高尚同学认为,以“储蓄”的思路重建司法公信力,能够推动整个司法体系和法官群体更加注重个案,尤其是关注热点案件裁判的社会效果,通过个案公正推动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当然,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将是一个漫长甚至会有阶段性反复的动态过程,但是,只要坚持相信司法公信力作为社会信用具有“可储蓄性”,法官阶层乃至整个法律共同体就能够对司法公信力的重建始终抱有信心并能推动其实现。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宋旭光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依法裁判与民意诉求二维张力之解决》。他指出,依法裁判与民意诉求的张力是司法裁判的一个困局。破解这一困局的关键在于:第一,多数案件中法律与民意不存在绝对冲突;第二,依法裁判既非僵化的形式主义之概念,也非怀疑论所言的神话迷思。法律作为弹性秩序,在允许裁判者在坚守依法裁判之法治义务的同时,尽可能尊重和吸纳民意中的正当要求,努力兼顾二者。法学方法论是测度这样一种弹性限度的工具,而论证负担的给予和司法程序的安排为其提供了理性和制度保障。

在本单元的自由发言阶段,几位教授和同学向四位报告人提出了若干问题。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张文显教授向四位报告人提问:“现在有一种说法:就创新而言,人民法院的几个改革纲要,四五纲要不如前三个纲要,三五纲要不如前两个纲要。你们是否认同这个说法,如果认同,你们的依据何在?”

罗梅同学回应说:三五纲要在部分具体措施上作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四五纲要目前还未见到全文,目前作结论为时尚早。

中国政法大学张保生教授向高尚同学提问:“现在主张有错必纠,在我国,轻罪重判等等都被算作错案。坚持有错必纠以及法官的错案终身追究制,对于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是不是影响很大?

高尚同学回应说:有错必纠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具体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问题。

张保生教授提问:“刑事诉讼法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推定无罪,疑罪从无,有可能错放,如果错放,是不是违背有错必纠?如果仅仅只是重罪轻判,如何判断是错案?对和错的标准和依据何在?”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郑成良教授指出,有错必纠完全违反司法规律。他认为,并不是所有的错都不应纠正,而应是有选择性的纠正。有错必纠的情形应当是:第一,刑事审判中发生冤案。第二,审判程序出现了问题。其他错误,只要是中立裁判,不能有错必纠。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贾宏斌同学提问:“提到司法公信力,应该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提升司法公信力有什么好的措施?”

高尚同学回应,对其文章的要点内容作了进一步阐释。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王志勇同学提问:“法律人之治与法律之治、民意诉求有什么关系?这几个概念到底是什么关系?

宋旭光同学回应说:讲法治,更多的是法律之治,而不是法律人之治。法律推理、解释最需要的是依据社会常理,因而常人的司法推理应当受到尊重,法律人并不具有天然的正确性、权威性。

杨春福教授在评议中指出,罗梅同学的文章从历史回顾以及问题背后的矛盾分析来写,立意很好。从写作的角度来看,第四部分与前三部分脱节,有些观点的论证缺少辩证法思想,比如,在对员额制的分析中,只看到问题而没有看到其积极方面。薛爱昌同学的论文有三方面问题:1.文章对司法法治化等基本范畴的使用不是很明晰;2.缺乏相关素材的支撑;3.文章的关键词使用欠妥。高尚同学的论文使用了经济学中的“储蓄”概念。但是,“储蓄”这个概念被借用到司法当中用于分析时要注意其适用的准确性。希望能够从一般现象的描述走向司法实践当中。宋旭光同学的论文理论性较强,该文试图从方法论角度去分析得出结论。文章可能会有一些问题,比如,文章提出的主张缺乏可操作性,很多观点存在机会主义倾向。文章最后提出的建议对于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要求过高。

詹清荣博士在评议中表达了对四位同学发言的感受,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四位同学都围绕现实问题进行思考;第二,都注意了理论联系实践,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基本精神:基本理论不能代替实践,理论应该具有指导实践的作用。第三,都具有批判精神,尤其是具有自我批判的精神;第四,都运用了量化比较的研究方法;第五,都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见解。詹清荣博士还对关于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理论研究提出了一些建议:首先,应明确司法文明的内涵,司法文明是指引司法建设的根本精神;其次,在加强司法机构改革研究的同时也要注意研究立法的完善;再次,要解决党与司法的关系,解决司法究竟应该为谁负责的问题,以指引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发展。

高其才教授在本单元的总结中指出,四位年轻的博士生面对现实,发现问题,认真思考,无论是对四个改革纲要的思考,还是将司法作为治理的一个角度来探讨等等,应该说,都找到了我国司法改革非常重要的关键点。他同时提出三个问题:第一,题目过于宏达。应把问题意识理清,更细化地阐述问题。第二,文章过于单薄,理论性不够,需要加强理论论证的缜密性、深入性。第三,在发言的时间控制方面需要加强。

第四单元

论坛第四单元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李拥军教授主持,主题为“司法方法与技能”。本单元共有4位博士生担任报告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葛洪义教授,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钱大军教授担任评议与指导老师。

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韩振文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司法假定的形成、功用及其偏差监控》。报告人指出,整体性司法裁判并非建立在纯形式逻辑分析上,而是奠基于对司法假定的完满性把握上。认知心理学的阐释为司法假定的形成过程提供坚实的科学依据。在理想运作情境中,裁判文书可被看作司法假定认知功用的逻辑化展示;而在现实运作情境中,司法假定的认知功用因受到管理体制、诉讼模式、案件类型及个人特质等因素影响,通常面临修正的可能性。法官若偏执地遵行原先假定的指引,容易发生偏离实际结论的风险,在我国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通过重新审视司法假定产生偏差的根源,能够更为有效地把握应对方向。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生王云清同学的报告题目为《论词典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报告人认为,在司法裁判中,法官不可避免地经常引用词典用以理解疑难词汇的含义。但是,词典的适用无法克服法官在理解、解释疑难词汇过程中的主观性,经常会产生“精确性幻象”。美国的法官们在词典适用上也一直未能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稳定的模式。报告人通过使用SPSS软件对中国法院进行实证数据分析证明,中国法官在词典使用过程中同样无法回避主观性的价值判断。报告人认为,法官在使用词典作为解释工具时,应将其作为法律推理的起点而不是终点,并且要综合考虑立法目的、经验等语境化的因素来进行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生黄泽敏同学的报告题目为《判决理由之基础类型化探析》。报告人指出,研究判决理由十分具有必要性。他认为,判决理由的基本特征包括陈述性特征、相关性特征、结构上的层级性特征、以及理由之间的冲突性特征和评价特征。其中,陈述性特征和相关性特征形成了一个判决理由之所以为判决理由的最低成立标准。依据这些特征的类型化理由包括:事实理由、法律理由和适用理由(归属理由与裁量理由),其刻画了一个完整的判决理由之基本的内在结构。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提供了判决理由间冲突的基本解决方式。肯性性理由与否定性理由反映了判决理由与判决主张之间最基本的关系——肯定性关系和否定性关系。这三对理由类型是任何判决理由之具体类型化的基础。司法判决的精髓在于判决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唐潇潇同学的报告题目为《从规则到实践: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兜底条款的适用探讨》。她认为,当案件情况不属于裁判文书不予公开的法定列举情形时,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兜底条款是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申请时,首先可据兜底条款“类比推理”解释规则,判断其申请理由是否能类比适用法定列举情形。在不能类比适用时,一般推定裁判文书公开更符合公共利益。但因公共利益并非具有当然优先性,在具体个案中,仍有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判断之需要。适用兜底条款时,应根据“类比推理”解释规则,若能类比于法定不予公开情形,就应当不公开裁判文书;若不能,则再运用公共利益准则和利益衡量方法。一般情况下,可推定公开裁判文书更符合共利益;特殊情况下,需就个案展开利益权衡,做出最有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选择。

在本单元的自由发言阶段,两位同学向报告人提出了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宋旭光同学向黄泽敏同学提问:黄泽敏同学提的法律权威问题与拉兹的不太一样,黄同学试图借助于拉兹的理由理论来分析判决理由问题,但他对理由的划分实际上与拉兹的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的划分存在区别,黄同学能否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黄泽敏回应:他认为,他与拉兹理解这个问题的出发点以及进路都不太相同,利用短暂的时间也很难解释清楚,希望有机会能够继续探讨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陈宾同学向唐潇潇同学提问,请她解释当事人申请裁判文书公开需要的条件、行使时间以及如何行使。

唐潇潇同学回应:现在的问题不在于申请司法公开的权利能否实现。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问题还涉及到效率问题。这些问题在其论文中都已经得到体现,当然有很多问题还没考虑周全。

葛洪义教授在评议中指出,这四篇论文总体上来说探讨的问题比较前沿,而且在理论上下了很大功夫,进行了比较深入的钻研。具体而言,第一、二位报告人的背景相近,主要探讨司法方法问题,就是案件如何处理?处理的依据是什么?正确的处理到底是什么?处理司法裁判的传统思路有两种,一种思路是,任何一个语词都对应一个客观实体,由此,依据科学、形式逻辑,按照形式逻辑推导出来的东西就是正确的。但是康德之后,这个思路存在问题。认知心理学不把理性作为形成正确认识的依据,它强调的是直觉而不是理性。但是直觉比较混乱,把它作为司法假定的依据并不可靠。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来研究司法假定问题,很有新意。韩振文博士生文章的问题在于,偏见不同于偏差,偏见是人固有存在的,但偏差不是。可以对偏差问题进行更为恰当的论证。从假定提出司法裁判的结论,这里面其实存在矛盾。王云清同学也是从这个思路出发。在司法裁判中,词典在司法过程中到底起到何种作用?如果裁判者真正独立裁判,他对词典、词义的选择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选择会导致多样化的裁判结论,那么,语词的正确性如何保证?可以再运用语言学理论进行深入研究。黄泽敏同学的文章借助拉兹的理论来谈法院判决理由问题。中国法院的司法裁判是一个从不讲理到讲理的过程,司法裁判过程中区分了很多具体细致的理由。问题在于,谁来去判断哪种理由更为重要?如果法官认为重要,检察官与之发生冲突怎么办?

钱大军教授在评议中指出,举办学术论坛的目的在于提升论文质量。这几篇论文的研究回到了中国语境,回到了司法的最基本问题。报告人的研究都很好地展现了学术研究方法,王云清同学还运用了软件分析这样的社会学研究方法。论文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文题不一致,结构上存在偏差。王云清同学的论文应当更加明确“词典”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处理好实然性和应然性之间的关系。韩振文同学的论文对于认知心理学研究方法的使用存在一定问题,司法假定的地位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黄泽敏同学的论文采用了类型化的方法,需要注意事实理由和法律理由的区分是否正当。唐潇潇同学的论文是否体现了从规则到实践等问题也要进一步明确。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杜宴林教授主持。

闭幕式第一项内容,是由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黄文艺教授对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十年进行回顾与总结。

黄文艺教授总结了历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的特色、良好传统,并对论坛的前景进行了展望。他认为,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的特色体现在六个方面:起步早、参与广、层次高、论题热、效果好。起步早体现在,论坛在所有法学二级学科的博士生论坛中最早举办,可谓开了先河。参与广体现在,论坛的成员单位、博士生来源及主办单位广。层次高体现在,参与论坛的博士生学术能力、层次比较高,专家队伍学术资历高及论坛接待安排规格高,论坛参与资格标准严格及组织安排严格。议题热体现在,论坛以当下法律实践、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作为议题。效果好体现在,论坛实现了学术交流功能、人才培养功能、增进友谊功能。他指出,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是新一代法学理论博士生及青年学者的孵化器。论坛良好传统的内涵是学术为本、学生为主、平等交流、共同参与。论坛始终以博士生、博士后为主体;以学术交流为根本精神;老师与博士生处于平等交流的地位;论坛得以成功举办十年,离不开法学理论共同体的合力协作。黄文艺教授将对论坛新十年发展的期待归纳为六个字:更优、更新、更强。更优体现在,筹备组织水平更优、学术质量更优。更新体现在,采用更好的组织模式,学术创新空间可以更大。更强体现在,加大论坛宣传力度,吸收国外专家和博士生参与,使论坛的国际影响力更强;出版论文集,提高论坛的学术影响力。他坚信,随着法治中国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改革的不断深化,莘莘学子们对法学理论和司法文明的研究热情将蓬勃而发,各成员单位也将更加精诚合作,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暨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必将迎来更为辉煌的新十年!

闭幕式第二项内容,是颁发论坛优秀论文奖和优秀论文提名奖。

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副主任刘红臻副教授代表论文评审委员会宣读了本届论坛优秀论文奖、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名单。优秀论文奖获得者是: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韩振文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假定的形成、功用及其偏差监控——一种认知心理学的方法论视角》;浙江大学博士生王云清同学,论文题目为《论词典在司法裁判中的地位》;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高翔同学,论文题目为《中国地方法院竞争的实践与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宋旭光同学,论文题目为《依法裁判与民意诉求——基于弹性法律秩序的方法论反思》。优秀论文提名奖获得者是:四川大学博士生李鑫同学,论文题目为《人民法庭:司法改革的末端与前沿》;吉林大学博士生薛爱昌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政策的治理化与地方实践的运动化——近年司法改革评析》;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林群丰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权独立行使困局的法社会学阐释——基于社会结构视角的分析》;浙江大学博士生张健同学,论文题目为《刑事司法转型与国家治理模式变迁——百年来浙江省龙泉市为中心的表达》。上海交通大学博士生姚尚贤同学,论文题目为《司法改革中的多元竞逐与单一效忠——以民国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收回为例》;吉林大学博士生罗梅同学,论文题目为《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比较:问题、矛盾和前瞻》。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先生,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联席主任张保生教授为获奖的各位同学颁奖。

闭幕式第三项内容,是举行会旗交接仪式。

本届论坛主办方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代表冯含睿同学将论坛会旗转交给下届论坛主办方中国政法大学代表宋旭光同学。

闭幕式最后一项内容,是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理事长兼联席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张文显先生致闭幕词。

张文显教授在致辞中首先代表论坛组委会并以组委会主任的名义,为各位同学踊跃参与和高水平报告,为各位专家亲临指导和精到点评,为全体参会人员的科学探索的学术精神,再次表示衷心感谢和敬佩。向获得本届论坛优秀论文奖和提名奖的同学再次表示热烈祝贺。向为本次会议的成功举办给予大力协助和支持的兄弟院校、科研机构和实务部门,向本次论坛组委会的全体同志、秘书处的全体同学、会务组的全体成员和志愿者,表示真诚感谢和崇高敬意。他指出,围绕本次论坛主题,各位论文作者、大会报告人和自由发言人作了充分准备,站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立场上,以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政治热情,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知识体系、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形成和发展的学术动力和理论兴趣,求真务实地撰写了一系列水平较高的论文,作了很有深度的发言,会上会下也进行了广泛的学术交流。在全体与会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论坛达到了创新理论、交流学术、提高能力、增进友谊、参与实践的预期目标。他强调,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中之重,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希望大家把本次论坛和明天理论研讨会的成果,及时转化为研究和推进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的学术资源,使本届论坛和本次研讨会成为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文明发展史上的重大事件。他指出,明年的第十一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将由中国政法大学承办。期待在新的起点上,论坛在理念上、模式上、机制方法上有新的创新,期待更多的法学理论博士生同学参加明年的论坛。最后,张文显教授宣布,第十届全国法学理论博士生论坛暨第二届司法文明博士生、博士后论坛圆满结束,胜利闭幕!